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數字蕪湖”戰略部署,積極打造蕪湖大數據產業集聚區,促進蕪湖市大數據產業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大數據企業是指以進行數據生產、采集、存儲、加工、分析、服務為主的相關經濟活動,包括數據資源建設、大數據軟硬件產品的開發、銷售和租賃活動,以及進行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的企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共同負責全市大數據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條 支持大數據產業園建設。本規定所稱的大數據產業園是指位于鳩江區中國電信(蕪湖)云計算中心的大數據產業園。對大數據產業園新入駐的企業,給予以下政策:
(一)房租補貼。對新入駐的大數據企業,租賃辦公用房自用的,按照房屋租賃價格給予三年房租補貼,第一年補貼100%房租、第二年補貼80%房租、第三年補貼50%房租,單個企業年房租補貼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運營補貼。對新入駐的大數據企業,自企業繳納稅收之日起,對于地方經濟貢獻量超過50萬元以上的由鳩江區按照該企業地方經濟貢獻量給予5個完整年度運營補貼,即前三年按照地方經濟貢獻量的100%給予運營補貼,后兩年按照地方經濟貢獻量的50%給予運營補貼。
第三條 給予首購獎勵。對首次采購或首次使用大數據企業自主研發的、具有明確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的各類產品(服務),且采購費用1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給予實際采購費用30%的補貼,每個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四條 加大融資支持。對大數據企業利用金融機構非政策性貸款的,給予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貼息補助,年貼息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期限3年。
第五條 支持大數據產業發展試點示范。對認定為國家級大數據產業發展試點示范項目的企業,給予省獎補資金的20%配套資金支持。對認定為國家級工業互聯網試點示范項目的企業,給予省獎補資金的20%配套資金支持。對認定為省級首版次軟件的企業給予省獎補資金的最高20%配套資金支持。
第六條 對上市公司、全國500強、全球500強或投資在10億元以上的大數據企業在本市設立獨立法人單位參照《蕪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蕪湖市扶持產業發展政策(2019年)的通知》(蕪政〔2019〕36號)中《蕪湖市重大招商項目“一事一議”實施辦法》內容執行。
第七條 本規定除已明確由鳩江區承擔的產業扶持資金外,涉及的產業扶持資金由市級與鳩江區按4:6比例承擔。落戶本市其他區域的大數據企業,載體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參照執行,相關政策涉及的產業扶持資金由市與載體單位分級承擔,市與縣(市,含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灣沚區、繁昌區)兩級按2:8比例、市與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山經濟開發區)兩級按4:6比例承擔。
第八條 本規定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共同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納入蕪湖市扶持產業發展政策體系,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