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蕪湖市扶持產業發展政策(2019年)的通知》(蕪政〔2019〕36號)中《關于加快推進蕪湖市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的若干政策規定》)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蕪湖市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進一步激發各類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設國內一流的自主創新示范區,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業創新能力提升
1.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建立了研發準備金制度并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企業,按其當年新增研發費用的10%給予補助,最高可達500萬元,補助資金由企業用于研發。
2.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實施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程,支持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打造具有蕪湖特色的創新型企業集群。在省獎勵的基礎上,新認定和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入庫企業、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企業在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基礎上,按市稅務部門認定的企業上一年度研發費用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
3.鼓勵企業承擔國家、省科技項目。支持科技型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單獨或聯合申報爭取國家和省科技計劃項目,對承擔國家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的單位,給予國家、省撥款額20%的配套補助,單個項目最高配套補助不超過500萬元。對承擔省科技重大專項項目的單位,給予項目研發投入不超過20%的補助,單個項目最高配套補助不超過500萬元。
4.支持重大科技項目建設。對企業為主體實施的為國際、國內最新技術、投資總量大、產業關聯度高,對全市經濟拉動性強的重大科技項目,經專家論證、集體決策程序,可由項目載體給予實施單位最高不超過研發投入40%的補貼。補貼資金在項目立項、重大技術突破、驗收通過三個階段,按3:4:3的比例分期撥付。除市政府另有規定外,對企業為主體實施的為國際、國內最新技術、投資總量大、產業關聯度高,對全市經濟拉動性強的重大科技項目和解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利益的“卡脖子”技術重大項目,按其當年項目研發投入的5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資助最高可達1000萬元。
5.激發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活力。面向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團隊每年發放最高20萬元的科技創新券,用于補助企業或團隊按規定購買科技創新過程中所需要的科技服務。
二、加快創新平臺建設
6.建設重大公共研發平臺。根據產業轉型升級需要,通過政府建設、企業建設以及與大院大所合作共建等方式,打造若干集技術研發、孵化服務、人才培養為一體的重大公共研發平臺,支持重點產業提升“攻尖”行動計劃,市財政每年安排10億元的專項資金。按照《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財政支持重大公共研發平臺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蕪政辦〔2017〕50號)精神給予運營經費補貼、績效考核獎勵和研發投入補助等支持。對入駐平臺的企業、研發機構,給予連續5年,最高100%的租金補貼。
7.引進高水平研發機構。國家級科研機構、國內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直屬企業、國內行業龍頭企業、知名跨國公司在蕪湖全資或控股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研發機構和研發總部,引入核心技術并配置核心研發團隊的,對其用于科研業務用房建設(租賃)經費以及研發設備購置經費,按照30%比例給予補助,累計補助金額最高為1億元。市與縣區按1:1比例承擔。
8.加強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對省新型研發機構,市本級財政給予其當年新增研發儀器設備投入額50%、每年最高200萬元資助。已納入市重點扶持的產業技術研究院按合同約定期限繼續享受新增研發儀器設備投入額50%、每年最高500萬元資助。
9.支持研發平臺建設。在國家、省獎勵基礎上,進一步加大研發平臺建設獎勵力度。
對新認定的國家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以及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國家級檢驗檢測機構,給予4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CNAS(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實驗室、國家計量認證(CMA)的檢驗檢測中心(企業),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安徽省實驗室、安徽省技術創新中心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安徽省新型研發機構、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重點)實驗室、工業設計中心(企業)、檢驗檢測中心(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省級計量認證(CMA)檢驗檢測中心(企業),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國家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以及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重點)實驗室、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國家檢驗檢測中心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開展省級以上研發機構績效評價,對獲得優秀等次的國家和安徽省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以及省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重點)實驗室、計量認證(CMA)的檢驗檢測中心(企業)、制造業創新中心、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分別給予最高50萬、3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運營優良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給予最高20萬元一次性獎勵。
三、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10.推進科技成果“三權”改革。將財政資金支持形成且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等的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對科技成果在境內的使用和處置不再審批或備案。高校、科研院所對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員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對實質參與研發的高校、科研院所具有領導職務科研人員,可按實際貢獻享受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政策,引導高校、科研院所實行體現自身特點的分配辦法和內部激勵機制。
11.完善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激勵機制。對本地企業購買市外先進技術成果在蕪轉化、產業化的,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支付額給予10%的補助,單個法人企業年度最高補助不超過100萬元。以上技術合同須在全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系統登記。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設立技術轉移機構的,給予10萬元運營啟動經費。支持本地企業聯合在蕪高校、科研院所對科技成果開展工程化研發,在承擔單位自行投入基礎上,擇優予以項目研發總經費30%的資助,單個項目累計資助不超過500萬元。設立蕪湖市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通過直接股權投資或與社會資本、國家和省基金、縣區政府資金以及其他投資者合作等形式,重點支持我市高新技術領域中的種子期、初創期科技成果轉化。
四、構建高層次科技人才隊伍
12.加強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引進。優化支持方式,對經認定的高層次科技創新創業團隊,采用出資參股等方式按ABCD四類給予資金支持,最高分別為2000萬、1000萬、600萬、300萬元??萍紙F隊創辦的企業5年內成功上市,或累計實際繳納稅金(不含土地使用稅)達到扶持資金出資總額,可最高獎勵團隊成員70%的扶持資金。
13.降低高科技人才引進成本。對企業引進科技人才年薪達50萬元以上,并在蕪湖繳納個人所得稅、工作半年以上、經推薦和公示無異議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獎勵用人單位(150萬元以上部分不予獎勵),專項用于企業科技研發,獎勵資金除省級承擔部分外,其他按稅收級次歸屬承擔。
14.加大科技獎勵力度。在國家、省獎勵基礎上,進一步加大科技獎勵力度,對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個人和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第一項目完成單位,按照國家獎勵資金1:0.5給予獎勵。對獲得省重大科技成就獎的個人和獲得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科學技術合作獎的第一項目完成單位,按照省獎勵資金1:0.5給予獎勵。以上獎金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70%用于單位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30%用于項目完成人(團隊)獎勵。
五、促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
15.支持品牌建設。對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的,給予6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給予60萬元一次性獎勵。鼓勵支持企業加強標準研制工作,搶占行業話語權。對主導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單位分別獎勵120萬元、50萬元、30萬元、5萬元,對參與制定(排名前三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單位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創建國家級、省級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通過驗收的,對項目主要承擔單位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對獲得中華老字號、安徽老字號的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
16.支持發明專利創造。被授予國外發明專利的,每件發明專利經一國授權給予2萬元資助,最多不超過5個國家;被授予中國發明專利的,每件給予1萬元資助。發明專利自授權當年起6年年費一次性繳納的,給予80%補助。本市專利代理機構當年代理發明專利獲得授權的,給予每件1000元獎勵。
17.培育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在國家、省獎勵基礎上,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培育力度,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新認定的省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國家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通過省知識產權管理規范驗收的貫標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
18.支持知識產權服務平臺建設。對經市政府批準組建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知識產權(專利)聯盟內,年發明專利授權量達10件以上(含10件)的前10位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獎勵。
戰略性新興產業知識產權(專利)聯盟在蕪湖成立專利運營中心的,給予運營中心每年50萬元補助,用于專利年費補助及運營經費;對中心開展的專利運營交易,每年給予交易額2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助;專利池內發明專利授權后第7年(含)以后的年費給予80%補助。
六、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19.發展股權投資。市本級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資金主要用于建立創新創業專項資金、擔保貼息、天使投資基金和金融服務等。引入各類風險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和私募基金投資初創型中小企業。
20.扶持企業上市掛牌。以創新思路解決企業股改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開辟“綠色通道”,加快辦理速度。企業因上市、掛牌進行規范性改制發生的成本,同級財政給予一定補貼。擬在境內上市的企業,與中介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完成股改并經評估在兩年內具備上市條件的,給予100萬元獎勵;企業輔導備案獲安徽證監局受理的,給予150萬元獎勵;企業向證監會或交易所遞交首發上市申請材料獲受理的,給予200萬元獎勵;企業成功上市后,再給予300萬元獎勵,其中企業給予核心管理團隊不低于150萬元獎勵。境外上市的企業,經營主體和納稅在我市的,根據實際上市成本,參照境內上市標準一次性給予獎勵。擬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的企業,與中介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完成股改并經評估在一年內具備掛牌條件的,給予100萬元獎勵;成功掛牌后,再給予110萬元獎勵,其中企業給予核心管理團隊不低于40萬元獎勵;對“新三板”掛牌企業給予前三年30萬元、第4年20萬元和第五年10萬元的持續督導費用補貼。在安徽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給予15萬元獎勵;在安徽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科創板精選層掛牌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已在安徽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轉到科創板精選層掛牌的,按50萬元上限補足獎勵資金。對成功在“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的中小企業首次股權融資的,在省級1%獎勵(不超過70萬元)的基礎上,市再按其首次股權融資額的1%給予獎勵(不超過70萬元)。對首次成功發行公司債、企業債等債券融資的民營企業,在省級1%獎勵(不超過70萬元)的基礎上,市再按其實際發行規模的1%給予獎勵(不超過70萬元)。企業轉板可按相應標準補足獎勵資金,但相同階段獎勵累計只能享受一次。外地遷至我市的上市(掛牌)企業,一次性給予上述我市企業同等獎勵。企業享受政策后5年內未取得境內外上市申請受理函、股轉公司受理函或遷出我市的,由所在縣區、開發區依法追回財政獎勵資金。
21.完善企業融資擔保制度。探索建立以大數據為基礎的“銀行+征信機構+擔保機構”的企業融資新模式。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對納入“政銀擔”體系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發生的代償損失,當擔保項目發生代償時,按各方風險分擔比例進行代償。對企業以商標權、專利權質押貸款融資并按期歸還的,按貸款利息和專利評估費總額的50%予以補助,單個企業最高可補助30萬元。
22.深化科技保險試點。對單個企業、科研機構購買的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綜合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專利保險等,給予其保費總額30%一次性資助。對企業購買專利權質押貸款保證保險,保險費率不超過5%的,給予保險機構50%的保費補貼,用于風險補償。
七、提升創新創業承載能力
23.支持創新創業載體建設。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年度考核優秀的國家級、省級(備案)孵化器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資助。對新建或改擴建新增孵化面積的孵化器,運營滿一年后,經認定符合孵化器標準的,對新增面積每平方米分別給予100元和50元,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后補助。
租對進入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的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以及獲得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入庫的在孵企業,給予租金資助。用孵化器場地在200平方米以內的,按其實際支付租金的100%給予資助,超出部分按50%給予資助,連續資助三年。
24.支持創新基地建設。對成功創建國家級創新型縣(區)、創新型鎮的和省級創新型縣(區)、創新型鎮的,按照省獎勵資金1:0.5給予縣(區)政府、鎮政府獎勵,用于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和科技服務體系建設。
25.加強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對技術轉移機構的設立和運營進行績效考核,每年擇優對不超過10家技術轉移機構分別給予A類30萬元和B類20萬元的資助。對當年服務高新技術企業申報認定達到50家以上的科技服務機構實行績效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擇優選擇5家機構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對托管服務小微企業數達50家、100家的專利代理機構,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獎勵。
26.推進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共用。對納入省、市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網向社會開放服務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及設施(單臺價格在30萬元以上、成套價格在100萬元以上)的管理單位,按出租儀器設備年度收入的20%給予設備管理單位補助,每個單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租用省、市共享服務平臺入網儀器設備進行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的單位,按租用儀器設備年度支出的20%給予補助,每個租用單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八、完善科技創新管理機制
27.持續加大財政科技投入。完善財政科技投入穩定增長支持機制,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綜合運用項目支持、擔保貼息、后補助、股權激勵、風險補償等多元形式,引導全社會加大創新投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市級科技計劃項目重點支持區域重大創新資源布局、重大研發平臺、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應用示范工程等公共科技活動。完善財政科技資金配置機制,建立健全競爭性分配與普惠性支持、直接資助與間接資助、事前資助與事后補助相結合的分配機制。
28.健全鼓勵先行先試的體制機制。積極落實國家賦予示范區的先行先試政策,鼓勵縣區、市直部門在科研項目實施、重大平臺建設、科技金融結合、知識產權創造、人才引進培養、創新創業服務等方面大膽創新、積極探索。建立健全有利于推進創新改革的激勵和容錯機制,大力營造勇于探索、敢于冒尖、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發展氛圍,力爭在管理機制、創新政策、科技服務等方面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29.完善政府權力運行機制。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及時動態調整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涉企收費清單,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優化行政審批流程。建立健全“互聯網+政務服務”新機制,開展政府服務事項網上受理、審批和辦結,完善“一站通”政務服務運行平臺,健全事中事后監管體系,鼓勵和支持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
九、附則
30.本規定涉及稅收的獎勵補助支出按現行市與縣區財政體制實行分級負擔;其他獎勵補助支出(特別說明的除外),由市與縣、省江北產業集中區按2:8的比例分擔;市與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江大橋開發區按4:6比例分擔。
31.市政府此前發布的有關科技創新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32.本規定政策體系內的各項政策與省、市政策內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不重復享受。鼓勵企業爭取上級政策資金,對省、市政策內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補齊,并按省級獎補資金的20%加計獎勵。同一企業的同一設備、同一項目補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項獎補政策,不得重復申報。享受“一事一議”政策的企業和其它經營主體、項目,不享受本政策體系內的其他投資補助類扶持政策。
33.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解釋并制定實施細則,自2019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