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費返還
一、政策類別
用工
二、政策內容
對不裁員或少裁員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一定比例給予返還。
三、政策出處
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強化穩就業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號)
四、申報條件
1. 統籌地區實施條件:市級統籌地區上年末失業保險基金備付期限達到12個月以上;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范。
2. 申請失業保險費返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同期全國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目標,其中失業保險參保職工30人(含)以下企業,裁員率放寬至20%;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繳納失業保險費用;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非嚴重違法失信企業或出清處置“僵尸企業”。企業上年度因下屬分公司、子公司、生產廠礦、獨立項目等部門或機構受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的,按比例扣減失業保險費返還資金。
五、申報流程
1. 參保企業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
2. 人社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公示;
3. 對符合條件但尚未提交失業保險費返還申請的中小微企業免除申報確認程序,公示通過后按失業保險繳費渠道直接返還企業。
六、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市、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咨詢熱線:12333
企業新增就業崗位補貼
一、政策類別
用工
二、政策內容
對新增就業崗位的小微企業、就業扶貧車間和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中小微企業,根據新簽訂12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的人員數量,由就業補助資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其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者或因疫情無法返回湖北就業人員、登記失業6個月以上的,補貼標準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戶企業最高不超過4萬元。
三、政策出處
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強化穩就業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號)
四、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市、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咨詢熱線:12333
就業扶貧車間補貼
一、政策類別
用工
二、政策內容
對就業扶貧車間吸納貧困勞動者就業的,根據吸納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貧困勞動者人數,按每人每年2000-3000元的新標準給予就業扶貧車間補助。
在疫情防控期間新增就業崗位的就業扶貧車間,根據新簽訂12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用工協議)的人員數量,由就業補助資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對其中吸納因疫情無法返回湖北就業人員、登記失業6個月以上人員、貧困勞動者的,標準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個車間補貼最高不超過4萬元。
三、政策出處
1. 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強化穩就業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號)
2.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八部門《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的通知》(皖人社發〔2019〕25號)
四、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市、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咨詢熱線:12333
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
一、政策類別
用工
二、政策內容
第一是“免”。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個體工商戶按單位參加三項社會保險的,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免征政策。第二是“減”。2020年2月至4月,對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第三是“緩”。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包括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
三、政策出處
1.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
2.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安徽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皖人社發〔2020〕3號)
四、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咨詢電話:12333
降低社會保險費率
一、政策類別
用工
二、政策內容
1. 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6%。
2. 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以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按照60%和300%的比例分別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參保人員和企業的社保繳費基數。完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政策。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以在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
三、政策出處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皖政辦〔2019〕12號)
四、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咨詢電話:12333
高層次人才引進培育
一、政策類別
用工
二、政策內容
企業引進省外兩院院士、“千人計劃”、“百人計劃”、“萬人計劃”人員并簽訂3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我省實際工作時間6個月以上)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20萬元的補助資金。對認定的“安徽省戰略性新興產業技術領軍人才”,一次性給予2萬元資金資助。鼓勵各類企業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能大師工作室,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10萬元資助。
三、政策出處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七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人才工作的意見》(皖人社發〔2014〕7號)
四、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0551-62663176
加強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動)站建設
一、政策類別
用工
二、政策內容
1. 加大博士后研究人員科研活動項目資助力度。對符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企業技術進步需求的在站博士后科研活動項目,資助標準提高至5-20萬元。我省博士后在站期間獲得國家“博士后創新人才支持計劃”、中國博士后基金面上資助、中國博士后基金特別資助的,省級按照適當比例給予一次性配套資助。
2. 提高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與博士后科研流動站聯合招收的博士后,在站期間給予每人10萬元生活補貼。具備獨立招收資格的國家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的博士后享受同等政策。
3. 暢通博士后職業發展通道。從2019年起,在本省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業績突出的出站博士后,經設站單位考核為優秀,留在本省境內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并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勞動合同(工作協議或招收函)的,可由用人單位報省人力資源保障廳直接認定為副高以上職稱。經直接認定副高以上職稱的博士后,如相應崗位無空缺的,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在站博士后可不受任職年限資歷等限制,直接申報副高以上職稱。
4. 加快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動)站建設。新設立的國家級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動)站和由省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晉升為國家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給予30萬元建站資助,新設立的省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給予15萬元建站資助。建站資助經費在新設站單位招收首位博士后進站后撥付。對引進我省急需緊缺的具有國外博士后研究工作經歷的青年人才,每人一次性給予30萬元生活補貼。
5. 鼓勵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動)站創先爭優。經人社部綜合評估為優秀等次的國家級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動)站給予15萬元獎勵;經我省綜合評估為優秀等次的省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給予10萬元獎勵。
6. 加速博士后科技成果轉化。定期擇優遴選一批在我省轉化成功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博士后研究項目,省級一次性分別給予博士后科研人員和設站單位5萬元、10萬元獎勵。
7. 加大博士后創業支持力度。對于出站博士后創辦企業符合進駐留學人員創業園、青年創業園條件的,可申請入園并享受園區創業優惠扶持政策。定期擇優遴選一批我省博士后創辦領辦的工業機器人、芯片、操作系統、基礎軟件、人工智能、高端醫療器械、新材料等“卡脖子”技術領域,以及國家和省重大發展戰略領域的初創企業,省級一次性給予最高20萬元的創業補助。
三、政策出處
1. 省委 省政府《關于實施新時代“江淮英才計劃”全面夯實創新發展人才基礎的若干意見》(皖發〔2018〕34號)
2.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動)站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皖人發〔2019〕12號)
四、申報條件
1.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
2. 具有一定的規模,并具有市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或相應等級的科技研究開發機構;
3. 擁有高水平的研究隊伍,具有創新理論和創新技術的博士后科研項目;
4. 能為博士后研究人員提供較好的科研條件和必要的生活條件。
屬于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基地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可優先設站。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設站。
五、申報材料
《設立省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報表》
六、申報流程
擬設站單位提出申請,按屬地原則送設區市、省直管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初審后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經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后,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批準。
七、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0551-62663176
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政策
一、政策類別
用工
二、政策內容
自2018年7月1日起我省一類至八類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基準費率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0.2%、0.4%、0.6%、0.8%、1.0%、1.3%、1.6%、1.9%。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類建筑施工企業,按照項目工程合同造價的1.2‰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政策出處
1.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40號)
2.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188號)
四、申報流程
通過辦稅服務廳和電子稅務局申報辦理。
五、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和12366
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
一、政策類別
用工
二、政策內容
降率減費方式:
1. 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6%。
2. 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失業保險總費率仍按1%(單位0.5%、個人0.5%)執行,工傷保險費率仍以現行基準費率為基礎下調50%。
3. 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以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按照60%和300%的比例分別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參保人員和企業的社保繳費基數。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以在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
三、政策出處
1.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皖政辦〔2019〕12號)
2.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安徽省稅務局 省統計局《關于印發安徽省降低養老保險費率專項方案的通知 》(皖人社發〔2019〕2號)
四、申報流程
通過辦稅服務廳和電子稅務局申報辦理。
五、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和12366
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
一、政策類別
用工
二、政策內容
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方式:
1. 階段性減免三項社會保險費: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為5個月;對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減征期限為3個月。個體工商戶按單位參加三項社會保險的,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減免政策。
2. 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自2020年2月起,各市人民政府根據統籌地區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對企業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參照執行。
3. 關于工傷保險按項目參保的減免政策:2020 年 2 月 1日以后在減免期內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享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按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劃型并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具體計算辦法為:按照該項目計劃施工所覆蓋的減免期占其計劃施工期的比例,折算減免工傷保險費。計劃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據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工程建設項目減免手續辦理方式由各地研究決定。
4. 關于延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 、工傷保險費率等政策: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 2021年4月30日。
5. 緩繳社會保險費: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包括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緩繳申請。緩繳執行期為2020年內,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滿后,參保企業在緩繳協議規定期限內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免收滯納金;未按規定期限補繳的,超過期限時間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三、政策出處
1.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安徽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皖人社發〔2020〕3號)
2. 省醫療保障局 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實施方案》(皖醫保發〔2020〕1號)
3.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安徽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55號)
四、申報條件
1.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 享受緩繳的企業原則上應為2019年度按時足額繳費的企業。
3. 嚴重失信企業、已停保的企業和完全停產的企業,不納入緩繳社會保險費范圍。
五、申報材料
1. 申請報告(附: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
2. 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企業劃型承諾書;
3. 社會保險費緩繳協議書(經審批同意的)。
六、申報流程
1. 緩繳單位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醫保經辦機構受理緩繳單位申請表(其中申請職工個人繳費緩繳的,還須提供職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同意緩繳的文書),對申請緩繳單位的欠費等情況進行審查;報送人社部門(醫保部門)和稅務部門審批。
3. 對經審批同意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保經辦機構)根據批復與緩繳單位簽訂緩繳協議,未獲同意的,告知申請緩繳單位。
七、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保經辦機構)、同級人社部門(醫保部門)和稅務部門和12366
階段性降低企業用電成本
一、政策類別
非稅
二、政策內容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除高耗能行業外,現執行工商業及其他單一制和兩部制電價的電力用戶(含已參與市場交易用戶),電網公司在計收電費時,統一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
三、政策出處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階段性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發改價格〔2020〕258號)
四、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當地供電公司
降低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單一制
電價政策
一、政策類別
非稅
二、政策內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單一制目錄電價及輸配電價每千瓦時均降5.03分,峰谷分時電價相應調整。
三、政策出處
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單一制電價的通知》(皖發改價格〔2019〕311號)
四、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當地供電公司
兩部制電價特別政策
一、政策類別
非稅
二、政策內容
執行工商業兩部制電價的用戶,可自愿選擇按變壓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或實際最大需量繳納基本電費。
三、政策出處
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落實兩部制電價政策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的通知》(皖發改價格〔2020〕11號)
四、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當地供電公司
家政企業水電價格特別政策
一、政策類別
非稅
二、政策內容
家政企業在社區設置服務網點,其租賃場地不受用房性質限制,水電等費用實行居民價格。
三、政策出處
省發改委《安徽省促進家政服務業提質擴容重點任務清單》(皖發改社會〔2019〕510號)
四、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當地供電、供水公司
停征計量強制檢定收費
一、政策類別
非稅
二、政策內容
對水表、燃氣表、電能表等60項117種計量器具強制檢定,以及加油機、自動衡器、易燃易爆氣體檢測儀等75項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繼續停征收費。
三、政策出處
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大力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皖市監發〔2018〕8號)
四、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屬地辦理
減免相關檢驗檢測和認證認可費
一、政策類別
非稅
二、政策內容
疫情期間,政府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法人性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認證認可機構,減免個體工商戶相關檢驗檢測和認證認可費用;自疫情結束后至2020年年底,對餐飲住宿業個體工商戶的檢驗檢測經營服務項目實行減半收費;鼓勵上述機構為其他行業個體工商戶以非盈利方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
三、政策出處
省市場監管局等九部門《關于應對疫情影響 加大對個體工商戶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市監發〔2020〕18號)
四、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屬地辦理
對廣告業和娛樂業的繳費人免征
文化事業建設費
一、政策類別
非稅
二、政策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三、政策出處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
四、申報流程
通過辦稅服務廳和電子稅務局申報辦理。
五、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和12366
降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
征收標準
一、政策類別
非稅
二、政策內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降低50%。
三、政策出處
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
四、申報流程
通過辦稅服務廳和電子稅務局申報辦理。
五、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和12366
產教融合型試點企業收費減免
一、政策類別
非稅
二、政策內容
1. 自2019 年1月1日起,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財稅〔2019〕46號規定的,可按投資額的30%比例,抵免該企業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50%的幅度內減征。安徽省減征50%。
三、政策出處
1.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
2. 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于調整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皖財綜〔2019〕601號)
四、申報條件
自2019年1月1日起,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可按投資額的30%比例,抵免該企業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安徽省發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廳、安徽省人力資源保障廳定期公布建設培育產教融合型企業名單。
五、申報流程
通過辦稅服務廳和電子稅務局申報辦理。
六、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和12366
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
特別政策
一、政策類別
非稅
二、政策內容
自2018年7月27日起,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三、政策出處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
四、申報流程
通過辦稅服務廳和電子稅務局申報辦理。
五、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和12366
運輸疫情防控物資納稅人免費政策
一、政策類別
非稅
二、政策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的,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三、政策出處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四、申報流程
通過辦稅服務廳和電子稅務局申報辦理。
五、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和12366
明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
一、政策類別
非稅
二、政策內容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按照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執行。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按照所在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
三、政策出處
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
四、申報流程
通過辦稅服務廳和電子稅務局申報辦理。
五、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和12366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
一、政策類別
非稅
二、政策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政策出處
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
四、申報流程
通過辦稅服務廳和電子稅務局申報辦理。
五、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和12366
小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一、政策類別
非稅
二、政策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政策出處
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
四、申報流程
通過辦稅服務廳和電子稅務局申報辦理。
五、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和12366
支持綜合保稅區開展保稅研發
業務政策
一、政策類別
進出口
二、政策內容
1. 綜保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以有形料件、試劑、耗材及樣品(以下統稱“研發料件”)等開展研發業務,適用本通知。
2. 區內企業具備以下條件的,可開展保稅研發業務,海關為其設立專用的保稅研發電子賬冊。
(1)經國家有關部門或綜保區行政管理機構批準開展保稅研發業務;
(2)海關認定的企業信用狀況為一般信用及以上;
(3)具備開展保稅研發業務所需的場所和設備,能夠對研發料件和研發成品實行專門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或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授權作出的規定準許外,不得開展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的保稅研發業務。
區內企業開展保稅研發業務,海關不按照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實施監管。
3. 研發料件、研發成品及研發料件產生的邊角料、壞件、廢品等保稅研發貨物(以下簡稱“保稅研發貨物”),海關應當要求區內企業按照以下方式申報:
(1)研發料件從境外入區,按照監管方式“特殊區域研發貨物(代碼5010)申報,運輸方式按照實際進出境運輸方式申報;
研發料件從境內(區外)入區,按照監管方式“料件進出區”(代碼5000)申報,運輸方式按照“其他”(代碼9)申報。
(2)研發成品出境,按照監管方式“特殊區域研發貨物(代碼5010)申報,運輸方式按照實際進出境運輸方式申報;研發成品進入境內(區外),按照監管方式“成品進出區”(代碼5100)申報,運輸方式按照“其他”(代碼9)申報。
(3)研發料件進入境內(區外),按照監管方式“料件進出區”(代碼5000)申報,運輸方式按照“其他”(代碼9)申報。
(4)研發料件產生的邊角料、壞件、廢品等,退運出境按照監管方式“進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4)或“來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5)申報,運輸方式按照實際進出境運輸方式申報;內銷按照監管方式“進料邊角料內銷”(代碼0844)或“來料邊角料內銷”(代碼0845)申報,運輸方式按照“其他”(代碼9)申報。
4. 保稅研發貨物銷往境內(區外)的,海關應當要求區外企業按照實際監管方式申報,運輸方式按照“綜合保稅區”(代碼Y)申報。海關以實際報驗狀態征稅,完稅價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內銷保稅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1號)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審查確定。
5. 研發料件產生的邊角料、壞件、廢品運往境內(區外)的,海關按照綜保區關于邊角料、廢品、殘次品的有關規定為企業辦理相關手續。屬于固體廢物的,應當按照《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聯合令第12號)有關規定辦理。
6. 研發成品可運往境內(區外)進行檢測。研發成品出區檢測期間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變物理、化學形態,并應當自運出之日起60日內運回綜保區。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運回的,區內企業應當在期限屆滿前7日內向海關申請,海關可予以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7. 保稅研發電子賬冊核銷周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海關根據企業實際研發耗用予以核銷。
8. 區內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暫停其保稅研發業務:
(一)不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所述業務開展條件的;
(二)未能將出區檢測的研發成品按期運回綜保區的;
(三)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將保稅研發貨物按照有關規定處置的;
(四)涉嫌走私被立案調查、偵查的。
前款第(三)項所規定的“規定期限”由海關根據研發合同和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9. 區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政策出處
海關總署《關于支持綜合保稅區開展保稅研發業務的通知》(署企發〔2019〕21號)
四、申報條件
綜合保稅區內企業
五、申報材料
見《通知》內容
六、申報流程
見《通知》內容
七、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廬州海關,蕪湖海關,馬鞍山海關
咨詢電話:12360
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商品退貨監管措施
一、政策類別
進出口
二、政策內容
1. 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特殊區域(包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內跨境電子商務相關企業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以下簡稱“退貨企業”)可向海關申請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跨境電子商務特殊區域出口、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商品的退貨業務。
2. 申請開展退貨業務的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特殊區域內跨境電子商務相關企業應當建立退貨商品流程監控體系,應保證退貨商品為原出口商品,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3. 退貨企業可以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申報清單》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請退貨。
4. 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貨商品可單獨運回也可批量運回,退貨商品應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退運進境。
5. 退貨企業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接受海關監管,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政策出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44號)
四、申報條件
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特殊區域內跨境電子商務相關企業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
五、申報材料
見《通知》內容
六、申報流程
見《通知》內容
七、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有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隸屬海關
咨詢電話:12360
實施提前申報舉措
一、政策類別
進出口
二、政策內容
逐步實施進出口提前申報,鼓勵企業采取“提前申報”方式辦理進口貨物通關手續,提前辦理單證審核和貨物運輸作業,非布控查驗貨物抵達口岸后即可放行提離;在已實現運抵報告電子數據聯網傳輸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企業可按照規定實施出口貨物提前申報。
三、政策出處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74號)
2. 海關總署《關于明確出口提前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署綜合函〔2018〕48 號)
四、申報條件
合肥關區進出口企業
五、申報材料
見《公告》內容
六、申報流程
見《公告》內容
七、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各隸屬海關
咨詢電話:12360
全面推廣原產地證書自助打印政策
一、政策類別
進出口
二、政策內容
全面推廣原產地證書自助打印,原產地證書申請人或代理人可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聯網+海關”一體化網上辦事平臺(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海關審核通過的版式化原產地證書。
三、政策出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77號)
四、申報條件
合肥關區原產地證書辦理企業
五、申報材料
見《公告》內容
六、申報流程
見《公告》內容
七、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各隸屬海關
咨詢電話:12360
簡化綜合保稅區進出區管理政策
一、政策類別
進出口
二、政策內容
1. 簡化綜合保稅區進出區管理是指允許對境內入區的不涉出口關稅、不涉貿易管制證件、不要求退稅且不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物品,實施便捷進出區管理模式。
2. 適用便捷進區管理模式的貨物、物品具體范圍如下:
(1)區內的基礎設施、生產廠房、倉儲設施建設過程中所需的機器、設備、基建物資;
(2)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的辦公用品;
(3)區內企業所需的勞保用品;
(4)區內企業用于生產加工及設備維護的少量、急用物料;
(5)區內企業使用的包裝物料;
(6)區內企業使用的樣品;
(7)區內企業生產經營使用的儀器、工具、機器、設備;
(8)區內人員所需的生活消費品。
3. 上述貨物、物品可不采用報關單、備案清單方式辦理進區手續;如需出區,實行與進區相同的便捷管理模式。區內企業做好便捷進出區的日常記錄,相關情況可追溯。
4. 區內企業有下列惰形之一的,海關可暫停辦理上述貨物、物品簡化進出區手續:
(1)超出第一、第二條規定范圍,擅自通過便捷管理模式進出區的;
(2)未如實辦理貨物、物品便捷進出區的;
(3)涉嫌走私被立案調查、偵查的。
5. 區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業務、區內企業承接境內(區外)企業委托加工業務、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等業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政策出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50號)
四、申報條件
綜合保稅區內企業
五、申報材料
見《公告》內容
六、申報流程
見《公告》內容
七、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廬州海關,蕪湖海關,馬鞍山海關
咨詢電話:12360
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施
“證照分離”改革
一、政策類別
進出口
二、政策內容
1.“審批改為備案”2項。對登記注冊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的企業申請“報關企業注冊登記”實施“審批改為備案”改革;在全國范圍內,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核準”實施“審批改為備案”改革。
2. “實行告知承諾”1項。對全國自由貿易試驗區范圍內口岸區域的“口岸衛生許可證(涉及公共場所)核發”實施“實行告知承諾”改革。
3.“優化審批服務”12項。在全國范圍內,對“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許可”“口岸衛生許可證(涉及食品、飲用水)核發”“免稅商店設立審批”“保稅物流中心(A型)設立審批”“保稅物流中心陽型)設立審批”“從事進出境檢疫處理業務的單位認定”“出口監管倉庫設立審批”“保稅倉庫設立審批”“海關監管貨物倉儲審批”“出境動物及其產品、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出境植物及其產品、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實施“優化審批服務”改革。
三、政策出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82號)
四、申報條件
綜合保稅區內企業
五、申報材料
見《公告》內容
六、申報流程
見《公告》內容
七、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各隸屬海關
咨詢電話:12360
稅款類擔保的關稅保證保險改革
一、政策類別
進出口
二、政策內容
1. 截至2019年11月,根據總署文件和公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銀保險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公司、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共8家保險公司可為企業出具《關稅保證保險單》辦理稅款類擔保手續。
2. 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適用關稅保證保險通關業務模式。
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第四條,企業憑《保單》辦理納稅期限擔保,應在申報時選擇“關稅保證保險”模式,并選取相應《保單》電子數據。海關對接受申報且滿足全部放行條件的,即可實施現場卡口放行。有布控查驗等其他海關要求事項的,按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應自報關單審結生成電子稅款信息之日起 10日內,按照海關總署公告 2018年第 74號和第 117號的規定,通過新一代海關稅費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稅款。逾期未繳納稅款的,海關可以停止其辦理關稅保證保險通關業務。
企業憑《保單》辦理征稅要素擔保,仍按照現有擔保流程辦理,向海關提交《保單》工本;逾期未繳納稅款的,海關可以停止其辦理關稅保證保險通關業務。
三、政策出處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55號)
2. 關稅司《關于擴大參與關稅保證保險試點保險公司范圍的通知》(稅管函〔2019〕136 號)
四、申報條件
進出口企業
五、申報材料
見《公告》內容
六、申報流程
見《公告》內容
七、辦理單位及咨詢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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