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和《“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等文件精神,規范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行為,維護數據處理者合法權益,促進數據要素高效流通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依法合規獲取的、經過一定規則處理形成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數據集合,提供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服務。
第三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遵循依法合規、公平有序、誠實信用、自愿登記、高效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安徽省知識產權事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登記機構”)具體承辦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
第五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是依法依規處理數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合作處理數據的,可以共同或由協議約定的主體提出登記申請;接受他人委托處理數據的,可以根據協議由單方或雙方共同提出登記申請。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的數據提前進行公證或者存證。
提供數據公證、存證的平臺或者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具備完善的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網絡安全保護等級和必要的技術措施。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以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格式通過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平臺(以下簡稱“登記平臺”)提交登記申請。登記機構通過登記平臺送達登記相關文件。
申請人通過登記平臺提交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的申請日以登記平臺收到申請的日期為準,登記機構未能正常接收的,視為未提交。
第八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事項包含以下內容:
(一)數據名稱。包含數據主題、用途等。
(二)所屬行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說明數據所屬行業。
(三)應用場景。說明數據適用的條件、范圍、對象,清楚反映數據應用所能解決的主要問題。
(四)數據來源。說明數據來源并提供依法合規獲取的相關證明。
(五)結構規模。說明數據結構(數據字段名稱、格式)以及數據規模、記錄條數等。
(六)更新頻次。說明數據或部分數據、部分數據單元的更新頻率、更新期限。
(七)處理規則。簡要說明數據處理過程中的算法模型構建等情況。涉及個人數據、公共數據的,還應對數據進行必要的匿名化、去標識化等情況進行說明,確保不可通過可逆模型或者算法還原出原始數據。
(八)公證或存證情況。對進行相關公證的數據說明公證機構、公證書編號等;對已存證的數據說明存證途徑、存證編號、哈希算法、哈希值等。
(九)樣例數據。應當符合選自公證或存證的數據集,符合登記事項中對數據結構的描述。
(十)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載有上述登記事項的制式申請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諾,不得提交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騙取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數據處理活動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條 申請人在登記申請批準前,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第十一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實行形式審查。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登記機構在審查中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登記機構應當于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補正或說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登記申請。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一)不符合本辦法適用范圍及原則規定的;
(二)不符合本辦法申請主體規定的;
(三)提交的申請材料無法證明數據合法來源的;
(四)登記前未進行數據公證或存證的;
(五)數據知識產權權屬存在爭議的;
(六)無正當理由再次提出登記申請的;
(七)申請人隱瞞事實或者弄虛作假的;
(八)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
(九)其他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對經形式審查符合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要求的,在登記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自登記平臺發布公示內容之日起計算。
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數據知識產權名稱、所屬行業、應用場景、結構規模、數據來源、處理規則簡要說明、公證存證編碼等信息。
第十三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實名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公示內容提出異議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異議期間暫緩登記。
登記機構接到異議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異議內容轉送申請人;申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提交異議不成立的聲明并提交必要的證據材料。登記機構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形成異議處理結果,并反饋申請人和異議人。
第十四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構予以核準登記,頒發數據知識產權登記電子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并予公告。
登記公告內容包括登記編號、申請人、數據知識產權名稱、所屬行業、應用場景、結構規模、處理規則簡要說明、公證存證情況等信息。登記證書載明登記編號、登記主體、數據知識產權名稱、公告日期等信息。
第十五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有效期為3年,自登記公告之日起計算。涉及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及以協議獲取的企業、個人數據,其協議期限不超過三年的,以相關協議截止日期為登記有效期。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登記的,登記主體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登記續展手續。每次登記續展有效期2年,自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登記續展手續的,由登記機構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登記機構可以根據登記主體申請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予以注銷。
第十六條 因數據來源、更新頻次、公證存證情況等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信息發生變更的,登記主體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辦理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信息變更。
因轉讓、繼承、贈與、生效的法律文書等導致登記主體發生變更的,依法承繼其權利義務的主體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辦理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主體變更。
登記機構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變更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及時變更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登記主體通過質押、許可等方式運用數據知識產權的,應當自合同生效后1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構進行備案。
第十八條 利害關系人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可提出登記撤銷申請,并提供相關必要的證據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可以撤銷登記:
(一)有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情形的;
(二)登記后對數據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及安全管理等造成嚴重阻礙或不利影響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登記撤銷的,登記機構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可以作為持有相應數據的證明,用于數據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權益保護。
發展改革、工信、市場監管(知識產權)、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積極推進登記證書在促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產業數據價值化等工作中的運用。鼓勵有關金融機構積極開展數據知識產權相關金融產品創新,共同推動數據流轉交易使用。
司法行政、市場監管(知識產權)、法院、檢察院等部門應當積極推進登記證書在行政執法、司法審判、法律監督中的運用,充分發揮登記證書證明效力。
第二十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由主管部門統一監制,登記機構填寫、核發。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翻印、涂改、倒賣、出租、偽造登記證書。
第二十一條 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檔案,用于記載數據知識產權基本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事項。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通過登記平臺查閱已登記公告的可公開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信息。
登記機構應當加強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保密和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